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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

  • 发布时间:2013-09-09 浏览量:8580次
  • 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

      第一条 根据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、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》及其实施细则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,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座(含)以下客车。

  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,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,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,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。

      第三条 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,遵循总量调控、扶优扶强、公正公开原则,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、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,鼓励使用节能、环保、高效的新能源车辆,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。

      第四条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、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,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。

     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,进行企业增车指标分配。

     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受理、审核汽车租赁企业的增车需求申请,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定。

     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拟申请取得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  (一)按照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》办理了经营备案,持有《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》;

      (二)具备汽车租赁企业基本经营服务条件(见附件一);

      (三)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管理考核成绩合格;

      (四)上一年度已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;

      (五)上一年度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;

      (六)最低申请车辆指标数量为20辆。

      汽车租赁企业违反规定逾期办理备案的,自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。新办企业因备案时间短或备案后未经营,按规定未参加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,不受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条件限制。

      第六条 有增车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,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小客车年度指标额及申报要求,通过www.bjysj.gov.cn网站下载《北京市新增租赁小客车申报表》(见附件二),如实完整填写,明确增车指标需求,备齐申报材料,提交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。

      第七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,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,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,书面告知申报企业;符合申请条件的,进一步确认该企业类别;将各企业分类结果及申报材料汇总后,一并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复审。

      (一)下列企业属于A类:

      1.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为优秀;

      2.拥有租赁小客车200辆(含)以上;

      3.上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汽车租赁业务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总额60万元(含)以上。

      (二)下列企业属于B类:

      1.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;

      2.拥有租赁小客车20辆(含)以上;

      3.上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汽车租赁业务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总额5万元(含)以上。

      (三)符合指标申请条件但达不到A类、B类等次的企业,属于C类。

     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经复审后,按以下程序进行指标分配:

      (一)按7:2:1的配置比例,分别确定A类、B类、C类各企业组的预分指标额度。配置比例可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做适度调整。

      (二)按综合评分标准(见附件三)对每个申报企业进行评分,之后按测算公式(见附件三)测得各企业应得指标数。

      (三)在各组预分指标额度内,该企业申请指标数大于或等于应得指标数时,按应得指标数确认其实际配置数;该企业申请指标数小于应得指标数时,按申请数确认其实际配置数,余额指标可按相应程序进行二次配置。

      企业申请使用纯电动汽车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,给予优先配置。

     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各企业增车指标后,通过www.bjysj.gov.cn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;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在网上正式公告。

      第十条取得本期增车指标的企业,可登录该系统www.bjhjyd.gov.cn自行下载打印《北京市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》(以下简称指标确认通知书),每车一份,作为指标证明文件。

     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后,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和备案手续:

      (一)购置车辆;

      (二)通过www.bjysj.gov.cn网站下载《租赁小客车新增(更新)核发牌证证明审核表》(见附件四)并如实填写,连同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车发票(复印件),一并提交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,经审核无误后领取《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》;

      (三)凭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有关资料,到市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;

      (四)凭指标确认通知书、车购税完税凭据、《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》等有关资料,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,领取车辆牌证;

      (五)按照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,到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新增车辆备案。

     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起6个月内未如数购置车辆的,其逾期未购的新增车辆指标视为自行放弃。该企业不得申请下期及下年度增车指标。

     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报废或出售租赁小客车的,自完成办理车辆报废或车辆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,可按下列程序申请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:

      (一)向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或二手车过户发票;

      (二)经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,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;

      (三)企业可在www.bjhjyd.gov.cn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打印《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》,按第十一条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车辆购置税、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。

      第十四条 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过程中,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,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,取消其本期新增、更新车辆指标,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:

      (一)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伪造证明文件的;

      (二)逃避指标额度管理,将租赁小客车新增、更新指标转让或变相转让的;

      (三)新增、更新租赁小客车不按备案管理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的。

     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、徇私舞弊、不履行审核管理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  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暂行办法》(京交运赁〔2011〕81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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